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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晓芳实习生金柯)昨天自治区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从2012年4月1日起我区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提高为每人每月1100元,二类区提高为每人每月1020元,三类区提高为每人每月9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自治区政府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一类区,包括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和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00元提高为1100元;二类区,包括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由820元提高为1020元;三类区,包括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每人每月最低工资由750元提高为950元。
同时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一类区由9元提高为11元,二类区由8.5元提高为10元,三类区由8元提高为9元。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自治区政府规定,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