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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黄灯到底该不该闯,成了坊间热议的话题。原因就在于,浙江省海盐县的司法工作者舒江荣因为闯黄灯被罚,把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前天下午,嘉兴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舒江荣败诉。(4月8日《现代快报》)
“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以舒江荣败诉而告终,并不意味着对“闯红灯”的争议也随之告终。舒江荣虽然尊重法院判决,但仍然坚持自己原来的立场,表示将以调研报告的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他对“闯黄灯”有关法律条文的不同见解 。如果换个时间,换个地方,换个当事人,换个法官,同样的“闯黄灯”官司,理论上完全存在交警败诉的可能。
一个看似简单的“闯黄灯”案例,为何不但舒江荣心中不服,坊间亦多有争议呢?根本原因就在于,有关法律条文过于简单,给人以惜墨如金之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二)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交警方面据此认为“闯黄灯”属于违法行为;法院方面更以专业口吻认为“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有趣的是,舒江荣状告交警的诉讼依据,也是这一条。他的理解是,既然没有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那么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就没有法律依据。
不能说交警的处理和法院的判决没有道理,因为和“闯黄灯”有关的法律条文只有那么简单的一句,其释义似乎可以向左,也可以向右。为什么不能把法条制定得尽可能详细一点,让人一看就明白,一看就懂得,用不着喋喋不休地去争论呢?
娄献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