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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市公安局3月25日发布消息称,江阴农行要塞支行行长孙峰“以个人名义先后骗取多名亲友借款1亿余元。去年12月28日举家潜逃境外。目前,公安部已发出红色通缉令。(4月9日《新京报》报道)详细>>>
孙峰出逃后,“银行行长何以能轻松外逃”又一次成为公众热议话题。仅据有关部门初步估算,10多年间逃往北美和欧洲等地的中国腐败官员已逾万人,携带出逃款项逾6500亿元人民币。因此,4月6日在厦门中院公开审理的赖昌星案的进展和最终判决,对于中国的贪官追逃无疑具有标杆性的意义,并因此备受国内外各方关注。

农行江阴要塞支行
欧美成为中国贪官的“出逃天堂”,有多方面的原因。除了看中这些国家经济发达外,更是利用其与中国在法律制度上的差异,以及中方与上述国家之间缺乏引渡协议等漏洞。尽管近年来中国致力于加强与西方国家在打击刑事犯罪上的合作,但在贪官追逃方面依然面临尴尬处境;2011年,我国仅抓获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31人,追缴赃款赃物计77.9亿元。
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西方很多国家都废除了对经济刑事犯处以死刑的法律条文,他们认为经济犯罪涉及的金额再多,也不能等值于生命;而在引渡过程中,他们试图将上述法律标准作为筹码强加给中国。
无论是否愿意接受,从尊重现实的角度出发,短期内中国在贪官追逃方面的确面对两难困境:要么承诺轻判,实现遣返;要么拒绝承诺,放弃遣返。而无论中国在此问题上采取何种立场,客观上都会起到鼓励贪官外逃的反作用。原因很简单,如果中方坚持自身立场,与西方在遣返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即便双方签订了引渡协议,对方还是可以做出不引渡的决定;而如果中国接受对方开出的引渡条件,做出轻判承诺,对于贪官无疑是一种变相庇护,并可能损害我国法律的独立与公正。
“亡羊补牢,犹未晚也”,在贪官追逃的问题上,尽管处境艰难,中国还应秉持一贯“有理有节”的处置方针。主张通过从轻判罚贪官来换取西方遣返意愿的论调,不仅有辱国格,更是广大群众所无法容忍的。在遣返贪官的交涉中,应向对方明确中国的底线,不拿根本性原则来作交换;在一些细节上则可以展现出必要的灵活性,同时做好解释沟通工作,最大限度争取对方的理解和配合。
另一方面,比“追逃”更紧迫也更有效的,还在于“治逃”;即通过釜底抽薪,彻底斩断贪官外逃的通道。从某种意义上说,“治逃”的本质还在于反腐,尤其是构建制度上的防范措施。比如实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严格审批和限制官员及其子女亲属出国居留等涉外活动、杜绝“裸官”的存在,堵死贪官外逃的后路;加强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和其因私护照的管理,防止贪官借“出国考察”或者个人旅游的机会作为其逃脱罪责的最后跳板;根据双边或者多边国际公约、条约,加强打击跨国洗钱犯罪活动。总之,治标还需治本,倘使一个社会吏治清明,又何来官员外逃之忧?(陈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