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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福清市法院日前审结了一桩民事纠纷,被告愿意调解结案却认为自己没有败诉,不肯交相应的诉讼费,原被告代理人代交了这笔钱,案件才得以审结。为此,经办法官借本报向市民详解财产案件中各方应交多少诉讼费。
2008年10月20日,林某英的丈夫林某明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陈某借款12.3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1.5%,夫妻俩共同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同月31日,林某明再次向陈某借款18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1.5%,由林某明在借条上签字确认。
2010年3月,林某明去世。同年11月,林某英偿还借款本息27.3万元。
2011年3月,陈某以本案借款系发生在林某英与林某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为由,将林某英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14.13万元及利息。此后,他又经申请追加了林某英的子女为被告。
经法庭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林某英偿还原告陈某8.5万元以了结纠纷。这笔款分两期付清,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先偿还5万元,余款于今年3月31日前偿还。
这场借贷纠纷本应就此了结,但此时林某英突然反悔。她认为,败诉一方才要交诉讼费。本案是调解结案的,自己没有败诉,因此不愿意承担案件受理费1670元。虽然法官和双方代理人一再阐明有关规定,但林某英仍固执己见。最后,原被告代理人分别减免了当事人835元的代理费,为被告缴纳诉讼费用。
那么,对于交纳诉讼费我国是怎么规定的呢?记者就此采访了该案的经办法官。据他介绍,根据我国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