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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闯黄灯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9日 07: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燕赵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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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交通信号灯中,黄灯的意义是警示。交警部门明确规定,闯黄灯属于违法行为。然而自去年年底以来,遇到黄灯到底该不该闯,却成了坊间热议的话题。原因就在于,浙江省海盐县的司法工作者舒江荣因为闯黄灯被罚,把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7日下午,嘉兴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舒江荣败诉。

  黄灯能不能“闯”?

  2010年7月20日上午,在海盐某司法所工作的舒江荣驾驶小型轿车,在海盐县武原街道勤俭路与秦山路交叉口,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黄灯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越线继续行驶。次日,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因其闯黄灯,对其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

  舒江荣认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因此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并无法律依据。2011年9月26日,舒江荣向海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又于2012年1月19日向嘉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黄灯”不能闯!

  法院审理认为,道交法条例有条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闯黄灯的行为是否合法,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闯黄灯行为是否违法,涉及对道交法条例的条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理解,是一个法律解释问题。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该项规定实际上意味着,黄灯亮时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立法的价值取向在此非常明显,即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必须在合理范围内限制个人的通行权利。因此,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系下,闯黄灯系违法行为。

  据《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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