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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清远讯 (记者曹菁 通讯员韩雯)夜晚在酒吧舞池内跳舞,因朋友与人发生小碰撞,一男子竟借着酒气,持酒瓶将对方“爆头”逞威风。记者昨天从清新县法院获悉,清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金某梓九年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金某梓与金某明、刘某钊、沈某华、何某伟等人以及被害人伍某与其朋友都在清新县龙颈镇某酒吧内饮酒。次日零时许,金某明与被害人伍某在酒吧舞池内跳舞,因扭动幅度太大,双方发生了碰撞而发生争吵,继而引发双方在舞池中抓扯。
被告人金某梓见状,随手拿了两个啤酒瓶走到该酒吧的舞池里,用其中一个啤酒瓶对着被害人的头部狠狠一敲,致使被害人当场流血不止,无法反击。随即在酒吧老板的劝解下双方离开现场。
被害人伍某与其朋友离开酒吧后便觉得头晕,其朋友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伍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属一级伤残。2011年10月14日,被告人被依法逮捕。
法院说法:
无证据证实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被告人金某梓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经查,本案是因双方在酒吧舞池内跳舞时由于身体的碰撞而引发的,双方开始只有言语争执及拉扯行为,而被告人金某梓却持啤酒瓶直接打伤被害人头部。
在本案起因上,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故不予采纳该辩护意见。
被告人金某梓致被害人一级伤残,后果特别严重,又未对被害人作出应有的赔偿,依法应予以惩处,但鉴于被告人金某梓在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