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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妻卖房携款潜逃 受害女子和母亲被诉腾房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8日 15: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渤海早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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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丈夫把房子卖了携款潜逃,受害母女被新房主告上法庭,要求二人立即腾房。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房屋的权利人已登记在原告名下,故其拥有处分、使用房屋的权利,一审判决母女俩两个月内腾房搬家。而丈夫还应赔偿新房主因不能及时入住而产生的在外租房费用。

  王女士和丈夫程某在塘沽有一套夫妻共有房产,房屋登记在程某名下。2010年5月,程某背着妻子和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将房屋出售。买家取得房产证后,一次性将房款交给了程某。程某拿到钱后消失,这可连累了仍居住在该房屋内的妻子和丈母娘。新房主多次来到王女士家中,催促母女俩搬家。

  卖房子不知情,钱也没落在自己手里,还被人逼着搬家,觉得吃了“哑巴亏”的王女士母女就是不搬家。而新房主也是有苦难言,一天住不进去,就得继续在外面租房子。几个月后,新房主将程某及王女士母女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母女俩立即腾房,并赔偿原告自取得房屋产权之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间的房租损失。

  法院审理中,王女士母女辩称,她们是让程某给坑了,程某一天不出现就一天不搬家。法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涉诉房屋的权利人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拥有处分、使用该房屋的权利,王女士母女应将房屋腾予原告。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且母女俩已长期居住,故应限期腾房。同时,由于程某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腾出,除应履行腾房义务外,还应赔偿原告房屋租金损失。综上,一审判决,王女士母女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从房屋内搬出,由程某赔偿房租损失。(记者解金钊通讯员郭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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