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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销售假烟牟利获刑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8日 11: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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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青岛讯 田某某、郑某某等6人销售假烟谋利案,4月5日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处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九年以下、一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

  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2009年5月至2011年3月底,被告人田某某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要求,从河南“老李”、“老陈”(另案处理)处定做假冒哈德门商标及伪劣的硬盒、软盒香烟,并驾车将香烟从河南省运至胶州市贩卖给郑某某,共计20余次,合计147万多元。被告人郑某某购买上述硬盒、软盒哈德门香烟后,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帮其接货、送货,并将香烟销售给被告人刘某某、庄某某等人。被告人郑某某销售金额合计149万多元。

  被告人刘某某自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期间,先后10次从郑某某处购买上述软、硬盒哈德门香烟,购买金额为39万多元。后以软盒每条16元,硬盒每条23元的价格,销售至胶州市百汇超市、福裕超市、盛达超市等处,总销售金额42万多元。

  被告人庄某某自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期间,先后6次从郑某某处购买上述软、硬盒哈德门香烟后销售,总金额为13万多元。后向被告人陈某某销售哈德门香烟合计11万多元。被告人陈某某自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期间,先后6次从庄某某处购买上述软、硬盒哈德门香烟后到大集上零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庄某某、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采取以假充真的手段销售假冒商标标识的伪劣卷烟产品,且销售金额均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依法判决田某某、郑某某等6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5万元;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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