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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谢文君报道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通过了《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对《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和《鞍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7部法规中涉及行政强制有关内容的条文予以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超越权限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不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收取滞纳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