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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雷晴报道 网购无标产品、防伪标记、标签、包装袋,自己捣鼓弄出个“三星”、“惠普”、“佳能”产品,之后在柜台上明目张胆销售……这个售假的小商贩为自己的“精明”付出沉重的代价。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运用“三合一”审判模式审理了此案,这也是该院首次运用“三合一”审判模式审理刑事案件。
40岁的邹小雄是江西省进贤县人。3年前做电子耗材小生意的他发现了一条生财之道销售假冒名牌产品。他通过网络购买了“三星”、“佳能”、“惠普”、“兄弟”等品牌的硒鼓包装盒、防伪标记、标签以及无牌的硒鼓和墨盒等,在自己家里将这些产品包装成“三星”、“佳能”、“惠普”的品牌产品,然后放在自己开的小商店里出售。可没过几个月,就有群众举报他售假。2009年11月14日,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盘龙分局对他作出行政处罚。因为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10年8月23日他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之后,邹小雄被诉上法庭,公诉人指控他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累计已达到17万元,其行为应当以假冒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官渡区法院审理后以上述罪名判处他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9万元。 一审宣判后,邹小雄不服,提出上诉。
因为这起刑案涉及知识产权,昆明中院决定由知识产权庭运用“三合一”审判模式来审理此案。
法庭上,邹小雄觉得自己很冤。他的辩护律师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何锡峰律师提出,该案涉案物品真假不分,鉴定人没有鉴定资质,鉴定得出的结论应属无效;涉案物品的价格是鉴定人出具的,这违反了回避原则;价格鉴定结论也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此,公诉人反驳:本案中的鉴定机构不是司法鉴定机构,是中国授权的调查机构,是权威行业机构,所做的鉴定具有权威性。侦查机关的取证也合法有效;官渡区发改委接受委托后出示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公诉人称,当前消费需求不断变化,市场产品很多,商标意味着竞争力。本案诉争的产品是国际知名产品,具有竞争力。被告人的行为是侵害别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理应受到惩处。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审理,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