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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单位: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正阳河派出所
告知人:孟繁文 李鑫
被告知人:魏志友,男,出生日期:1973年9月19日,身份证号:230502197309190952,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黑鱼泡路环卫小区4号楼3单元201室。
告知内容:(处罚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12年3月2日19:30时许,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阳明街“天域网吧”旁边的胡同内,丛李松被魏志友打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拟对魏志友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治安管理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魏志友有权向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正阳河派出所
201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