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广东村官兼原被告上堂求撤“集体土地被永久转让”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7日 14:4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中新网肇庆4月6日电(黄耀辉 王永强)广东高要市蛟塘镇三江村村主任伍启良为前任村官留下的“永久转让集体土地”案上了法庭,伍启良6日表示,他以“原告被告”的双重身份上堂,旨在撤销村里一宗“集体土地被永久转让”案,并称当地白土法庭5日接受了材料和诉状,告知七天后方才是否受理。

  据伍启良等村民介绍,案件涉及的是前任村主任冼某在1998年11月,将村集体所有的2000平方米土地转让给外村人夏锡章,用来建五金加工厂,该合同仅有两个村民签名,而多数村民并不知晓,并将原本应该承租的集体土地,写成永久转让。

  伍启良表示,转让费低得离谱,竟然只有14万元。两名参与该案的村民称,在建厂丈量土地时,对方还多圈占了1500多平方米,至今也没有退还。

  据了解,去年5月,伍启良当选为三江村新一届村主任,并在6月和村民代表清理村里事务时发现了该“合同”,方知该五金厂的土地是永久转让。经伍启良和村民代表商议后向法院起诉,依法追回集体权益。

  起诉状上,伍启良既是原告一,又是被告一的三江村的法人代表;前任村官冼某则是被告二,土地转让受益人夏某为被告三。

  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伟华认为: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将集体所有土地“永久性转让给”他人,违反了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当无效。

  韩律师称,村集体土地的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完)

热词:

  • 集体土地
  • 伍启良
  • 村官
  • 土地转让
  • 韩伟华
  • 合同
  • 村民代表
  • 土地管理法
  • 集体所有
  • 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