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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新村碎尸案当事人王继伦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7日 03: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合肥在线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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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在线讯 (记者 殷翔 文/摄)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4月6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蜀山新村碎尸案当事人王继伦所犯罪行的宣判,当天上午,该案一审结果公布,这一备受关注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犯罪嫌疑人王继伦被带上法庭

  2011年11月15日,家住合肥市蜀山新村小区的一位居民,在小区的垃圾桶里发现一只人手,随后牵出一桩杀人碎尸案件,很快,犯罪嫌疑人王继伦便被合肥市警方抓获。2012年3月15日,该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由于案情重大,该案没有当场进行宣判。

  合肥在线记者在上午的庭审现场了解到,在法庭宣判时,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继伦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冷静处理与他人的矛盾纠纷,在因纠纷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和打斗中,竟然采取用手扼颈的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抛尸匿迹,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对于在一审时被告人王继伦提出的愿意赔偿损失、认罪态度好、老年人犯罪等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法院经查认为,被告人仅因一般纠纷就杀人,丧失人性,为了毁灭罪证,分解被害人尸体并予以抛尸,罪行极其严重,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虽然愿意进行赔偿,但是原告人不接受被告人及其亲属以期获得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赔偿;被告人虽然年龄较大,但不属法律规定的已满75周岁的范畴。虽然被告人无犯罪预谋、认罪态度好、愿意进行赔偿等,但是不能减轻其罪责,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这些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继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作案工具剪刀、单刃尖刀、小推车等,并对受害者家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389290.5元。

  在法庭上,当法官询问被告人王继伦是否上诉时,王继伦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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