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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个人信息,还需高压电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7日 02: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光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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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发言

  近日,工信部直属的中国软件测评中心透露,他们联合30多家单位起草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已正式通过评审,正报批国家标准。参与调研制订的专家表示,“《指南》不具有强制性,只是一个推荐实施的国家标准,网站、商家违反了也不会受到任何处罚。”(4月5日《新京报》)

  盼星星盼月亮,盼来一个“行业指南”。怎奈一纸指南“管得了君子管不了小人”,基本要靠企业的自觉和自律,也就无怪乎有媒体惊呼“保护个人信息还是在动嘴上功夫”。笔者倒是以为:没有强制性的国标线也是进步,起码为不满信息被售卖的民众,和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建立了基本的关联,有总胜于无;接下来应该敦促的,是给这条国标线充分地“充电”,让“非强制性”的标准慢慢引入执法环节,逐步建立起“强制性”的意义。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现在有些企业处理个人信息,之所以肆无忌惮,过度征集使用,随手转卖他人,正是因为此方面处于“无规矩遵循”的无序状态。“唐僧肉”人人想吃一口,非但金融、通信、交通、医疗单位,即便房产公司、宾馆酒店、汽车厂商,只要能掌握你个人信息的机构,都可以在这块肥肉上“啄”两口。虽然据说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以及近200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2009年刑法修正案也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范畴,但因为没有详细规则,这些“原则”与“行为”之间总存在太多隔膜,很多违法行为难以准确界定,处于空子随便钻、钻空子难追究的处境。

  当然,有了规矩,也不一定成方圆,重要的是,要让这个规矩带有“高压电”,倒逼违法者不敢违法。《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加工、转移和删除四个主要环节做了界定,使得界定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有规可依”――它如果只是作为一个企业参照自律的标准,可能意义非常有限;但如果司法能将其引入刑法明确该罪的具体界定标准,并通过完善司法解释对信息泄露者建构起惩罚机制,其作用就不容小觑了。

  个人信息的行业指南,完全有条件成为司法领域的维权指南、惩罚指南、判罚指南。它有助于夯实《刑法》等法律中关于犯罪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而一旦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造成损失,明晰了起诉维权的有效通道和法律依据,必然也会令泄密的商家充分掂量违法的成本,产生敬畏感。综观国际上处理出售个人信息行为,基本遵循的也是“大违法犯罪、小违法罚款”的治理路径。在这个问题上,完全靠自律无异于与虎谋皮,编织“带电”的高压线(国标线)才是正道。标准就在那里,把它看成花瓶,它就是花瓶;把它看成利刃,它就能切除腐朽。 普沙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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