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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台相关解答――工程纠纷判定有标准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6日 13: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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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日报杭州4月6日讯 4月5日,省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为规范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倒逼施工方规范管理

  建筑业经营管理模式有其特点,施工方多采用项目经理部形式对建设项目进行经营管理。项目经理部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负责制。挂靠、转分包等违规现象大量存在,这几乎已成行业“潜规则”。

  “内部承包,和违法转分包、挂靠有本质区别,是合法的。”省高院民一庭负责人说,《解答》对内部承包和违法转分包、挂靠划了一道红线: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他们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该内部承包合同有效;如果不具备这种条件,合同无效。

  《解答》明确规定: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黑白合同”,区别对待

  “黑白合同”,是建筑工程的另一“潜规则”。“经过招投标并经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的合同,被称为白合同;未经登记备案、却实际履行的合同,被称为黑合同。”省高院民一庭负责人说,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黑合同无效。

  但是,建设工程有行业特殊性。《解答》规定,对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部分,也就是实质性内容,“黑白合同”不一致,按白合同来办。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承、发包双方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可以认为有效。

  《解答》还规定,只要发包方已组织验收并签字确认验收合格,不能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但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方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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