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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海事法院在数起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一些货运代理企业在自行经营仓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如在货物入库环节,货运代理企业往往简单以集装箱数量或内包装件数来计量,而没有具体核对货物实际情况,如散装货物的实际吨数、包装货物的实际品种等。在货物出库环节,货运代理企业主张收到货主电话或短信指示进行发货,但无法提供书面证据,发货后也未及时整理出库情况向货主要求确认。货运代理企业的不规范操作不仅容易引发与货主间就仓储合同履行是否符合约定的纠纷,而且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也不利于证明相关事实。对此,海事法院建议货运代理企业加强对仓储业务经营的管理,货物入库时开具入库单证,载明入库货物的详细情况,货物出库要凭货主提供的书面出库指令,如因情况紧急不能即时提供书面指令的,建议在发货后要求货主书面确认货物出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