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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纳税人应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4日 16:4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羊城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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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4月1日起,凡广州十区两市进入交易环节的二手住房,在申报纳税时,都要经过地税系统的评估核价系统对计税价格进行全面评估。如果纳税人对税务部门评估出来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该如何处理?4月1日,羊城晚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官方网站获悉,针对这一问题的《住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在该网站公告。

  《办法》规定,纳税人对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填写异议处理申请表,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经认定纳税人的理由正当、证明材料充分的,对其申报价格予以认可;经认定纳税人的理由不正当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对评估计税价格不作调整。

  对于正当理由的界定,《办法》明确包括以下情形之一:(一)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转移,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为计税价格;(二)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对价为计税价格;(三)房屋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四)其他情形。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异议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办法》规定,纳税人可自行委托拥有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且在广州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及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

  如果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异议复核决定存在异议又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评估报告,并选择继续交易的,《办法》规定,纳税人应按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清缴税款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严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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