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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海南视窗4月1日电(余恒平、通讯员胡娜、黄炯锋)万宁市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审理一宗多人合谋盗窃柴油案,6名团伙成员分别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李某川、张某平、林某武是海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工地司机。去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川和被告人张某平、林某武共谋从各自所开的机动车油箱里偷柴油卖钱。李某川又电话联系了被告人卓某波和卓某诚,协议将偷出的柴油以每桶150价格卖给二人。当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川带被告人卓某波、卓某诚开一辆皮卡车,载15个25公斤的空塑料桶到该建设有限公司工地附近的公路处。
李某川、张某平、林某武三人分别从自己所开机动车的油箱里抽出柴油装满15个空塑料桶,由被告人李某川、卓某波、卓某诚开车载离现场。
得手后,李某川将所盗柴油的出卖款2250元按各自抽油桶数分给被告人张某平、林某武。经鉴定,所盗0号柴油市场价格每公斤8.62元,15桶柴油价值人民币3232.5元。
第一次得手后,8月底上述五人又用同样手段从该工地盗窃柴油15桶,之后卓某余参与到犯罪中,与同犯将油运离现场。此次盗油所得2250元,李某川分得600元后,将余款交给被告人林某武、张某平。案发时,第二次盗窃的15桶柴油已被卓某波使用13桶,剩余2桶。第二次所盗柴油价值与第一次相同。
三天后,被告人李某川等人再次作案盗窃柴油13桶。在开车载柴油逃离现场途中,被告人李某川、卓某波、卓某余被公安民警抓获,所盗价值2801.5元的13桶柴油被扣押。
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川、张某平、林某武、卓某波、卓某余、卓某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李某川是主犯;被告人卓某波、卓某余、卓某诚仅参与运油,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上述六人分别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