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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书记受贿400万被判六年半 城管局长受贿364.9万获刑十二年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3日 15: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羊城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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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讯 记者薛江华、通讯员粤纪宣报道:3月31日,记者从省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小组获悉,开展“三打”行动以来,广东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或欺行霸市、制假贩假人员“保护伞”等犯罪行为,判处了一批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据统计,自去年到今年3月,全省法院共立案查处商业贿赂案件720件,审结601件,对719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判处刑罚,其中国家公职人员474人。

  相关案例

  原深圳福田区委书记李平受贿案:2008年至2009年间,原深圳市福田区区委书记兼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平利用职务便利,为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公司获得华新村改造项目等提供帮助,接受金光华公司董事长李亚鹤贿送的港币400万元。经审理,李平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原深圳市政府金融办主任李林受贿案:2000年5月至2010年11月间,李林利用担任深圳市罗湖区委常委、副区长、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深圳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主任兼党组书记等职务便利,在招商引资、旧工业区改造、申请金融机构办公用地等过程中为他人和企业谋取利益,收取贿赂款人民币100万元、港币160万元。李林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原深圳路桥集团董事长曹中皎受贿案:2003年至2010年间,曹中皎利用担任深圳市道桥维修中心主任、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承包商顺利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承包商贿送的人民币共计42万元。曹中皎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原中山市城管局局长李健生受贿案:2007年至2011年6月间,李健生利用担任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局长、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局长、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等职务便利,在单位物品采购、人事调动及对辖区内酒店、网吧、游戏机室经营的监管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的人民币共计364.9万元。李健生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韶关市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单位行贿案:2002年至2007年7月间,韶关宜达公司向韶钢集团供煤共计209万吨,宜达公司先后送给原韶钢集团第一物资公司副经理阎蜀南1400万元、副总经理黄旭明223万元、董事长曾德新40万元。2005年上半年,宜达公司为逃避交警部门对运煤车队超载的处罚,向原韶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叶树养行贿30万元。宜达公司单位行贿数额共计1693万元,因单位行贿罪被判罚金人民币800万元。

  薛江华、粤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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