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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管员是否 有权贴“单子”?(图)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3日 00: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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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梁爽通讯员王威 鲁敏)协管员参与道路停车秩序管理,是否有法律依据?昨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柳平律师。

  柳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对违法停车的行为进行宣传、劝阻、报告,可以起到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警示违法行为人的作用,符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柳平还表示,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参与道路停车秩序管理的过程中,填写并粘贴《告知单》的行为,与交通民警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的执法行为有着明显区别。

  前者,是一个发现、记录违法嫌疑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这既是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又是交通协管员履行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符合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后者,是由交通民警在现场确认违法停车事实,并据此作出处罚决定。

  昨日,江岸大队一名协警向记者出示了《武汉市交通协管员记录道路停车行为告知单》,除了名称上与民警粘贴的《违法停车告知单》不同外,上面并未像罚单一样盖有大队的公章,落款也要填上协管员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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