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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炜煌
在报刊中常看到一些地方领导讲话中提到“想干事、能干事、干好事、不出事”这样的话。这句话也是领导干部全面成长应遵照的一个要求。在这个要求中,“想干事、能干事、干好事”容易形成共识,但“不出事”容易被误读。
据笔者观察,“不出事”往往被局限于被双规、受查处。笔者认为,如这样认识和对待“不出事”,那么就不仅降低了党和人民对领导干部的要求,而且还会助长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导致攻守同盟的抱团现象,产生有案不查的地方保护主义,形成滋长腐败的“政治生态”。值得重视的是,在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中,由于满足于这样的“不出事”,不少人只是消极地防范干部经济上“出事”,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必然削弱党纪法规的约束力,危害党的纯洁性,反而会削弱反腐倡廉工作。因而很有必要正确认识和看待“不出事”。
“不出事”的实质是“不犯事”。“不出事”之“事”,应该是党纪法规所禁止之“事”,是以权谋私之“事”,是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之“事”。“不出事”绝不是简单地避免“东窗事发”,其实质是“不犯事”,即用党的纯洁性要求对照自己、检点自己、修正自己、提高自己。尤其要在以下方面做到“不出事”。
一是严格遵守政治纪律。领导干部要不断推进改革开放,勇于探索,攻坚克难,不动摇、不折腾、不懈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二是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尤其禁止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禁止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三是严格遵守群众工作纪律。不准违背群众意愿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准对群众逞威风、耍权势、欺压群众。四是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以廉政准则八个方面的五十二条禁令为高压线,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
(作者为中共江西上饶市委党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