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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月1日起实施 私自储存危化品最高罚100万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1日 23: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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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3月30日电《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于2011年9月21日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10月30日。

  按照2011年立法计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为提高规章质量,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记者日前获悉,《办法(草案)》共7章38条,最终确定的新《办法》内容增加到8章54条,内容变化较大。

  新《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同时,新《办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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