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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村务档案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1日 04: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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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王斌

  本报实习生张漪帆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今天首次提请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刘维林介绍说,修订草案立足北京市实际有针对性进行制度设计,比现行若干规定增加了13条。修订草案取消了一些对基层民主的限制,增加了监督性内容,在村民民主自治组织建设、监督等方面有所突破。

  村委会应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在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设置方面,除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之外,修订草案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增设了文化体育、妇女儿童等委员会。

  修订草案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公益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鼓励和引导村民建立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社会组织,并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特别是在加强社会管理、服务群众、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完善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制度

  在村民会议的职责方面,修订草案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制定的程序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关于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修订草案根据北京市实际增加了村财务开支的工作人员及报酬标准和村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方案两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

  关于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置,修订草案根据北京市实际具体规定为一百户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

  为了固化北京市近年来在村民自治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包括村民委员会会议制度、村级财务管理、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制度等,修订草案规定,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认为需要由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村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的审批、等级、备案等管理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增加规定完善村级民主监督

  目前,北京市各村均已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方面,修订草案在北京市实践的基础上,在上位法规定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职责外,主要增加了履行依法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自行终止、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工作两项职责,同时为在实践中进一步充实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留下了余地。

  本报北京3月29日讯

责任编辑:孙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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