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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相关廉洁自律规定,坚决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行为,严禁公车私用,市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就严禁清明节期间动用公车扫墓等公车私用行为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强廉政教育。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当前全市开展的转变作风活动,对党员干部进行一次廉洁自律教育,充分认识公车私用行为的危害性,进一步增强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自觉性。清明节期间,除工作需要并经领导批准外,一律将车辆入库统一管理,严禁用公车进行私人扫墓、祭祀、游玩等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带头遵守相关规定,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严格履行管理职责。
二、要进一步严明党纪政纪。清明节期间用公车进行私人扫墓、祭祀、游玩等活动均属顶风违纪,要依照党纪政纪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鹤岗市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凡干部职工本人用公车从事私人扫墓等公车私用的,要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经单位领导同意用公车从事私人扫墓等公车私用的,除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对于公车私用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单位“一把手”的责任。
三、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清明节前后,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力量,通过现场检查、调阅监控录像、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对重点时段、重点地区内用公车从事私人扫墓等公车私用行为进行检查,一经查实,依照党纪政纪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监督举报电话:3350072
市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