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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刘冠南)城管中队队长利用查处违章建筑的职务便利,共收受贿赂19.8万元。近日,该案在广州中院终审宣判,城管中队队长李棣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棣辉,男,1970年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曾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大石街中队队长。
法院审理认为,2010年间,李棣辉利用其担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大石街中队队长,负责查处本区大石街违章建筑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包工头卜茂盛(另处理)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2.8万元;收受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金鼎风味酒楼经理谭政(另处理)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收受广州市盛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敬潮(另处理)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综上所述,李棣辉共收受贿赂款19.8万元。案发后,李棣辉退出赃款人民币7.5万元。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李棣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最终,判处李棣辉有期徒刑10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李棣辉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州中院称,他有自首情节,但一审法院予以否定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另外,李棣辉还向广州中院提交了《自首坦白书》,请求减轻处罚。同时,李棣辉的辩护人认为,李棣辉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索贿行为,也没有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因此请求二审予以改判,对李棣辉减轻处罚。二审审理过程中,李棣辉向广州中院退出了余下赃款12.3万元。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李棣辉自动投案,在检察机关一直如实供述其收受19.8万元的事实。一审庭审时,李棣辉供述其收受了上述款项,但辩称其认为在收受卜茂盛的款项中有10万元属于借款。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李棣辉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
另外,李棣辉二审过程中也再次供认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因此,广州中院认为李棣辉的行为可成立自首,对其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