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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梅陇镇原党委副书记吴顺弟曾是劳动模范,却因贪欲而成为阶下囚。昨天,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处吴顺弟无期徒刑。
自2002年起,被告人吴顺弟利用职务的便利,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房产公司,开发梅陇酒家地块。经法院查实,吴顺弟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308万余元,共收受他人财物1836万多元,挪用公款697万多元,涉案总金额2800多万元。
吴顺弟
1950年生;1994年-2004年7月,任闵行梅陇镇党委副书记;2004年7月,辞去梅陇镇党委副书记,不再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
3项犯罪事实
2002年-2003年10月,吴顺弟指使他人将陇兴集团和华兴公司共98万余元资产转移、隐匿于其控制的点聚公司和上海鹏展刀具有限公司。
2002年-2003年3月,吴顺弟指使他人分别虚增90万元、50万元和69万余元三笔款项,致陇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净资产减少209万余元。
2004年9月-2006年10月,上海森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长彦给予吴顺弟700余万元。2006年9月,他又收受窦某86.5万元“购车款”。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