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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栋诉成都谢菲联球员转会合同纠纷一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30日 08: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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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国栋”诉“成都谢菲联”球员转会合同纠纷案宣判

  “成都谢菲联”需支付50万元

  今日(27日),青岛国栋足球俱乐部诉成都谢菲联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宣判,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成都谢菲联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青岛国栋足球俱乐部支付50万元。

  原告诉称,2008年1月,原被告签订《关于引进青岛等两名青年球员协议》。被告引进原告长期培养的李建滨、高翔两名球员。双方就球员转会及有关费用达成一致,并在协议中对转会费用及支付方式作了明确约定。两名球员转会后,被告仅履行协议的部分义务。李建滨不仅代表被告在中超比赛中上场,且入选了国奥队18人比赛名单和国家队A级比赛18人名单。根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0万元,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人民币50万元。

  经审理查明,协议约定,高翔、李建滨系乙方(青岛国栋)长期培养球员,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成都谢菲联)尽快办理上述两球员的所有转会手续;上述两名球员中,如在2008、2009两个赛季中代表甲方一队在中超联赛正式比赛中上场,甲方将一次性支付乙方每名球员人民币5万元;上述两名球员中,如入选中国国奥队奥运会小组赛、决赛18人比赛名单,甲方将一次性支付乙方每名球员20万元;上述两人中,如入选中国国家队国际A级比赛18人名单,甲方将一次性支付乙方每名球员人民币30万元。2009年9月14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了10万元。

  另查明,李建滨、高翔于2008、2009赛季中代表成都谢菲联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在中超联赛正式比赛中上场;另有李建滨于2010年入选中国国奥队并正式参加比赛,同年进入亚洲杯中国国家队23人名单。

  法院对该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定;被告在庭审中认为在《关于引进青岛等两名青年球员协议》之外另有协议,应当举证予以证明,但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对其陈述予以佐证,因此不予采信;对于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经审查认为《关于引进青岛等两名青年球员协议》未对付款期限进行约定,对被告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李建滨于2010年进入中国国奥队并参加国际A级比赛,同年进入中国国家队23人名单,故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已成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杨傲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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