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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刺伤他人自首被轻判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30日 05:4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正义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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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我儿子犯了罪,但是检察院办案实事求是让我信服。”3月22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打工的老王拿到儿子王飞的判决书时,对关心他的工友们说。

  去年4月18日中午,曾在绍兴市区一工地打工的老王多次向工地班组长刘某讨要工资未果,再次和儿子王飞一起向刘某讨薪。因言语不和,老王和刘某当场扭打在一起,在一旁的王飞看到父亲吃亏,就拿出一把匕首将刘某刺伤。后经法医鉴定,刘某构成轻伤。

  案发后,知道自己闯祸的王飞拨打了报警电话,并被随后赶来的公安民警带回派出所。此后,王飞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然而,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所有案卷材料时,都没有发现有涉及王飞自首情节的说明,只在讯问笔录中看到一句王飞自己的有关供述。

  根据这一线索,承办检察官查阅了当时的110案件信息记录和处警单,发现案发时确有一个以152开头的号码打至110指挥中心报案,这个号码正是王飞的手机号,时间为中午12:07:09,而公安机关出警所根据的报案人涂某拨打的电话,时间是该日12:06:01,两人报警电话仅间隔了1分零8秒。公安机关因此没有将王飞的报警电话认定为投案自首。

  承办检察官结合上述信息,依法在起诉书中认定王飞有自首情节。今年3月12日,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在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这一起诉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对王飞作出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的判决。王飞表示服判,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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