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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08年至2009年,泸溪县规划在泸溪县浦市建14栋廉租住房。谭某安排泸溪县浦市镇房管所所长梅某(另案处理)代收补差款(原住房产权的住户在廉租房建好后分配新房,对于原产权户需要再增加新房面积的所需要每平方米上交增加面积的建设费用),梅某所代收得的浦市化工总厂住房户增加面积的补差款总额为3657135.95元。在收得这笔补差款后,县廉租房指挥部几次要求谭某将该款及时上交县财政,但谭某不但以该笔款项未收齐为由不及时上交县财政,而且自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从该笔补差款中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总额达280万元,同时,其还挪用了泸溪县房管局单位资金100万元和由原房管局会计保管的房屋维修金10万元,挪用公款累计达人民币390万元。
此外,谭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人民币8万元;违法违规行驶职权,约他人一起违法办理了其本人21间门面和他人31间门面产权证,致使公共财产损失人民币281920.1元;并且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万元,为他人在廉租房地基采挖矿石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