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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3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利民关于《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省、市(州)及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仅仅依靠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是不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草案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省、市(州)及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作为该条第一款。
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对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标准的表述不够准确。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对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残疾人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二十上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