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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近日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稿拟规定醉驾伤人后保险公司要赔偿。日前,记者采访获悉,济南早就有过这样的案例。
事情还得从2007年说起,当年7月4日16时,济南市民任某酒后驾驶旅行型小客车沿槐荫区经十路由西向东行至儿童医院门口时,遇到赵女士由北向南横过道路,小客车与赵女士相撞,造成小客车损坏,赵女士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任某酒后驾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女士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赵女士主张索赔将任某连同保险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过错赔偿责任较为适宜。同时法院认为,机动车交强险实施后,除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以外,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任某及其驾驶的公车所属单位赔偿赵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共5万余元。保险公司在医疗费8000元、伤残赔偿金5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济南中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承办此案的槐荫区法院法官丁哲表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包含了更深层的意义,其立法的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被保险人购买强制责任保险的目的,决定了保险公司在醉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并赔偿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和医疗费用,才能够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彰显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还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强制责任险的立法目的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