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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日报讯(记者成谕福通讯员韩雯)因发生口角被殴,而心生不忿,遂找人报复,却惨遭刺亡。日前,清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疑犯罗某健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1月3日下午,罗某健等人在清新县龙颈镇某路段与梁某、梁某清等人发生口角,梁某被对方用木棍殴打。2010年11月5日21时许,梁某带领梁某清、李某文等十人手持铁棍,驾驶摩托车去到龙颈镇某大街欲找罗某健报复,当在某发廊发现罗某健后,梁某即下车首先冲进发廊,持铁棍将罗某健的头部打伤,罗某健拔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梁某挥舞,其中一刀刺中梁某的腹部,后梁某被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11月5日21时50分,清新县公安局民警在龙颈镇某卫生院将罗某健抓获,但其在村民的帮助下戴着手铐逃走。11月6日1时许,罗某健主动到清新县公安局投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罗某健赔偿被害人家属125000元。被害人家属向本院请求对被告人罗某健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健在遭到他人不法侵害时,应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防卫,但其不计后果,持刀挥捅,最终造成梁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提出本案定性应是聚众斗殴犯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双方有聚众斗殴的事实存在,因此不予采纳。考虑到罗某健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结合本案系防卫过当而导致的伤害案件,且罗某健能积极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因此依法给予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