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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审制”不宜承载太多使命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8日 02: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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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可度,“听审制”所能起到的只是间接推动而非直接作用。

  东莞中院开始试行的“庭审听审制度”,舆论对其赞美有加。不过,笔者目前对这一新鲜事物持谨慎态度,因为在我看来,“听审制”不宜承载太多的使命。

  必须承认,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是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庭审公开是司法公开中重要而关键的环节,必须而且应当切实抓好。现在的庭审公开形式主要有群众旁听、媒体报道以及少数情况下的庭审直播,这些形式是必要的,但这些方式往往是单向度的,即由法院向外展示庭审情况或实况,却往往得不到及时、认真、理性的反馈,有些社会议论也多因为道听途说或只言片语而发生扭曲或变形,对法院特别是法官及其他参与庭审人员的帮助不大,不利于他们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并切实改正。

  尽管“听审制”在一定意义上拓宽了司法公开的渠道,但由于听审员人数的限制及法院的单边选择性,必然影响和制约司法公开的范围,因而,听审制只能作为司法公开的一种“扩围”形式,决不能影响和取代普通公众对庭审的自愿旁听,法院不能因为“听审制”的实行而减少群众旁听的机会,只能作为司法公开的“增量”。只有这样,“听审制”对司法公开才是有益的,才值得认可和推广。

  至于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可度,“听审制”所能起到的只是间接推动而非直接作用。公开推动公正,公开促使法官提高法律素质和司法水平,自然有助于公正的实现,司法越公正越能得到公众的认可,这是毋庸置疑的。但事实上,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不认可,根本原因可能是我国目前多数判决“不说理”,赢得莫名其妙,输得一头雾水,结果是输赢皆不服。“听审制”恐怕难以直接有效地解决这些存在于当事人思想中的问题。对法官而言,如果“听审团”的意见仍旧“只进不出”,法院判决仍然是“原告诉称、被告辩称——辩护人意见——本院查明——证据罗列——判决如下”这样的生硬模式,结果依然是输的一方不接受,赢的一方也不买账。

  另外,允许听审团对案件实体发表意见,并将其提交合议庭,作为合议庭裁判该案件的重要参考,更值得商榷。按照司法中立和审判独立原则,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回避外界的意见和观点,因而西方国家往往要求法官生活低调,深居简出,远离尘世喧嚣,从而保证在做出裁决时尽可能少地受外界舆论影响,实现司法公正。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要求法官“深居简出”,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明确规定,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把听审团意见作为重要参考,明显有悖于这些要求,毕竟听审团制度没有法律依据,听审团组成上也没有体现回避原则,将其意见置于“重要地位”显然无法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因而不应赋予听审团实体评议权。法官与听审团之间的交流,应该放在案件判决之后,作为纯粹的业务研讨。面对面讨论比书面评议更能说清说透问题,更有利于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

  (作者为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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