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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7日 0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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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蒙景辉)从今年开始,青海省对重点救助患者、重大疾病救助患者、两病儿童和三类重大疾病救助患者纳入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重大疾病二次救助。

  纳入重点救助的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老残一体人员、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纳入临时救助的对象是低收入家庭中因突发事件造成一次性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导致生活困难的患者;纳入重大疾病救助的对象是城乡居民中因患癌症、心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因医药费用支出巨大(超过10万元)、导致生活困难的患者;纳入儿童两病和三类重大疾病救助的对象是患有白血病的0到14岁儿童和患先天性心脏病的儿童,患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及其他恶性肿瘤手术治疗、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透析,由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患者。

  对患癌症、心血管等重大疾病的重点保障对象,青海还建立了重点保障对象重大疾病二次救助办法,患者在享受住院救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仍超过3万元的,可实施二次救助,救助标准为自付部分的50%。

  同时,青海通过提前给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一定比例医疗救助周转金,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服务等方式,由定点医疗机构适当减收或免收重点保障对象住院押金和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对患重大疾病需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以事前垫付医疗费用办法实现救助关口前移,解决重点保障对象的入院经费困难。

  作者:蒙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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