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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在一家个体工商户的餐馆连续工作将近两年。因我2011年未休年休假,近日我要求老板就此给予补偿,但被其拒绝,理由为他只是个体工商户,不是什么单位,而我也没有提出过休假。请问:老板的理由成立吗?花 蕾
老板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也有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也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即只要雇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个体工商户也必须保证雇员享有年休假。你连续工作将近两年,应当享受5天年休假。
另一方面,雇员未要求休假不等于放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二款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而非必须由职工主动申请才能启动。即使职工没有申请,用人单位也有义务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职工自动放弃。只有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已书面放弃,才能按自行放弃处理。故老板不能因为你未曾要求休假而否定你的权利。
再一方面,雇主应当给予补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故老板必须向你支付5天假期的三倍工资,但已付部分应当扣除,即实际只需再向你补偿两倍工资。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