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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学生黄子朗中考落榜,万分沮丧的他随即远赴广东省打工。然而,几年后一次偶然的机会,黄子朗惊讶地发现,有人竟然冒用他的姓名求学和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冒用者周春邓立即停止使用“黄子朗”姓名,同时参与“冒名”的周春邓及其父亲周文杰、亲戚赵炳雄3人共同向黄子朗赔偿精神损害费3万元。
黄子朗和周春邓原来分别为来宾一中、三中学生,两人于1996年参加中考,分数均未达到当年区内外中专和中师的录取最低分数线。为了得到国家的统一分配,黄子朗和周春邓的父亲分别找到了在原来宾职业中学任教的赵炳雄,要求帮各自的儿子联系一所学校就读。当时,赵炳雄了解到,广西柳州地区民族师范学校决定补充录取少量收费生,黄子朗的分数符合条件。为此,赵炳雄到当地招生办借出了周、黄二人的档案。随后,周文杰和赵炳雄决定将黄子朗的档案篡改。赵炳雄还通过熟人关系,使周春邓顺利地得到了“黄子朗”的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到手后,周家人立即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此后,周春邓以黄子朗的姓名,在柳州地区民族师范学校就读,并于1999年毕业分配到兴宾区北五乡某小学任教。
法庭上,赵炳雄、周文杰等被告提出,黄子朗在外打工收入较高,而周春邓每月工资仅有800元,可见,黄子朗没有经济损失,而黄子朗也不是名人,冒用其姓名也不会产生经济效益。
兴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春邓冒用黄子朗的姓名及其升学资格到柳州地区民族师范学校读书的事实清楚。根据案件性质、来宾市生活水平、柳州地区民族师范学校的知名度、周春邓在校学习的投入及毕业分配所得利益和承受能力等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杨建林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