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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高慧斌报道昨天,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根据省人保厅日前刚下发的《进一步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2010年12月31日前,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确实无力补缴的,提出补缴计划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认定确定无力补缴的,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缓征缴;个人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应补齐,补缴实行对应期政策,免收滞纳金,参保人员补齐欠缴失业保险费后,参保年限连续计算,逾期未补齐的欠缴期限,在计算参保年限时相应扣除。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从2011年1月1日起参保,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携带规定要件,到省就业服务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未按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视为欠费。省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缓缴未被批准,又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缴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