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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内容处分他人财产无效(图)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6日 00: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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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听时间:23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马勇(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冯先生:我盖了座房子,我父亲给了3万元钱,我答应给他一间房子安度晚年,房产证、土地证登记在我名下;谁知我父亲去世的时候私下遗嘱留给我弟弟,请问该遗嘱有效吗?

  马律师:该份遗嘱无效,你弟弟不能因此拥有这套房屋的部分产权。首先你父亲给你的3万元盖房钱应该属于对你的赠与,你父亲并不因此成为该套房屋的共有人;其次,根据物权登记的公示制度,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产权就属于谁的,因此该套房屋的产权属于你的,你父亲无权通过遗嘱的形式处分不属于他的财产。

  陈女士:我与丈夫再婚生活好几年,我丈夫是离休干部,前不久去世了,因我丈夫的死亡抚恤金问题我与几个继子女发生争执,请问我能全额得到我丈夫的死亡抚恤金吗?

  马律师:这要视情况而论。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继承,只能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处理,该笔抚恤金应该发给死者的妻子即你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或虽满18周岁,但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子女;如果你的继子女不存在上述情况,那么该笔抚恤金应该归你。

  唐女士:我因夫妻感情不和想起诉离婚,但丈夫却外出躲避,不予出庭,请问我如何才能顺利离婚?

  马律师:可在满足宣告失踪条件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再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律规定,诉讼离婚必须经过调解程序,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你可以先行向法院申请你丈夫失踪,然后再起诉离婚。

  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 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的李允治律师。

热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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