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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22日讯(记者吴跃)记者22日从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获悉,包括《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在内的我市五件地方性法规因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规定,在会上被提请审议修改。
《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违法施工作业、娱乐场所经营、违法开办露天娱乐场所等环境噪声污染行为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修改建议取消“暂扣器械、工具、器材”等内容。同时将罚款金额加上底线,明确一个罚款范围,原“造成环境噪声污染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改为“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开办露天娱乐场所处2万元以下罚款”改为“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提请审议修改的《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对无运营证的经营车辆的扣押执行主体由“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改为“市交通部门”。实施程序改为“市交通部门采取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提请审议修改的《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取消对“随意丢犬尸拒不改正的,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为处理,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的内容,但保留对违法者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提请审议修改的《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挖掘道路路面修复竣工后,质量不合格,或挖掘单位、个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被挖掘道路的,建议改为“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或者修复质量仍不合格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没有利害关系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挖掘道路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提请审议修改的《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中,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政主管部门封闭机井”改为“由市水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机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