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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星效应能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近年来,有关明星的侵权案日益增多。去年,出演热播剧《甄嬛传》的蔡少芬委托代理律师起诉了上海一家美容公司。3月19日下午,该案在浙江嘉兴南湖法院开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姓名权,损害了自己利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被告的互联网页面上撤除原告肖像及与原告姓名相关的文字内容),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对于100万的赔偿标准,原告代理律师提出,蔡少芬的代言费在90万元左右,所以这个数额并非毫无依据。
但两个被告认为赔偿金额显然过高。第二被告称,除了在嘉兴,蔡少芬与深圳公司还有两场官司。原来,深圳公司与蔡少芬签订代言合同后,约定由蔡少芬出面参与的推广次数有10几次。但2010年7月,蔡少芬怀孕后,外出推广活动减少。蔡少芬首先起诉了深圳公司未能按合同支付足额代言费,而深圳公司反诉了蔡少芬没有完全履约。这两场在深圳法院的官司目前还未结案。但原告律师提出,蔡少芬的出场费至少为每场10万元。
庭审结束后,案件原、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愿意接受庭外调解。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