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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并非“秘密羁押”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5日 15: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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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在第十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第79期上,相关专家对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涉及的重要制度进行了权威解读。其中明确指出,监视居住措施中,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大贿赂犯罪的“指定居所监视”措施并不是退步,也并非“秘密羁押”。

  本报讯(记者刘鹏)3月16日,第十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第79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举行。此次讲座围绕最新刑事诉讼法展开,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建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三位专家主讲。

  从方法论角度看待修正案及辩护权

  三位专家对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涉及的重要制度进行了权威解读。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强制措施制度,陈卫东说,修改后的刑诉法取保候审措施中,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和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予以明确规定;监视居住措施中,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大贿赂犯罪的“指定居所监视”措施并不是退步,也并非“秘密羁押”;逮捕措施中,此次修改采用列举式明确了逮捕的必要条件,并增加逮捕定期审查制度。关于证据制度,汪建成从证据定义、证明标准、证明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合法性、证人制度六个方面进行了讲解。关于辩护制度,王敏远首先分析了我国目前刑辩律师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及原因,将其概括为“又难又险作用又可疑”,并提出可以从方法论角度来看待修正案及辩护权,即要历史地看、结合其他条款看、结合实践看、结合未修改内容看。

  各种刑事审判程序受到同等重视

  刑事诉讼程序也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对于审前程序,陈卫东对比了侦查与强制措施,并对特别侦查手段的影响及立法方式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审前程序秘密性与公开性、行政化与诉讼化的有关思考。对于审判程序,王敏远认为,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死刑复核程序仅是量上有差别,重视程度上无问题,其中再审程序中可以引入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作为基础。他对此次死刑复核程序的修改予以了重点分析。对于特别程序,汪建成从此次刑诉法修改亮点即对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等规定入手,引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作用以及现实存在的问题等方面的思考。

  此次论坛还发布了《最新刑事诉讼法释评》一书。据介绍,该书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中国第一部有关新刑事诉讼法的著作,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冀祥德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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