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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意见稿。意见稿拟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也需赔偿。按现行交强险条例22条规定,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保险公司可不理赔。在实践中,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存在一定争议。
(3月22日《京华时报》)
由于交强险对于醉驾、吸毒等赔偿问题的规定模糊不清,保险公司可以不理赔,导致一些醉驾伤人的交通事故给肇事者和受害者两个家庭都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从这个角度说,醉驾伤人,保险公司也需要赔偿,无疑是不小的进步,是雪中送炭的人性化规定。既可以避免肇事者家庭因为赔不起而陷入生活困境,又可以在很大程度避免受害者因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保障而出现无钱医治的问题,为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和家庭生活费提供必要的保障。
不过,人性化的规定不能无条件,不能所有醉驾伤人事故,保险公司都要赔偿,如此人性化可能会带来更大的不人性恶果,增加醉驾事故。醉驾伤人保险赔偿应当根据肇事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区别对待,而且保险公司代赔之后,应加大对肇事者的惩处力度。
众所周知,规定醉驾伤人保险公司不用赔偿,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对醉驾人员的惩处力度,迫使他们提高思想认识,降低侥幸心理,做到酒后不开车,避免醉驾事故发生。然而,随着规定的放开,醉驾伤人保险公司照样赔偿,即使保险公司在理赔之后享有追偿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无疑降低了肇事者的经济处罚,将肇事者的经济赔偿部分地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可能会让一些驾驶员无惧醉驾车祸,在心理上放松要求,结果在无形中增加醉驾概率,增加醉驾案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纵容醉驾。
笔者认为,醉驾伤人保险赔偿确实有必要实行,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不能一刀切,应当是有条件地实施。一方面对于肇事者及其家庭没有经济能力赔偿受害者的醉驾伤人事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但是对于完全有经济能力赔偿受害者的醉驾伤人事故,保险公司可不理赔。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理赔的醉驾案件,必须加大对肇事者的惩处力度,既然不能让肇事者赔光家产,那么就应该让肇事者“牢底坐穿”,二者选其一。只有这样才能提高驾驶员的遵守法律和交通规则的自觉性,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醉驾事故的发生。 何勇(公务员)
谨防醉驾伤人保险赔偿的负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