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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企业干股6年后获利30万 副主任获刑10年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4日 16: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快报网络版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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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番禺石碁镇信息办副主任被法院认定受贿30万

  官员替人办事谋好处后收受10%企业股份,6年后兑现得款30万元,收受“干股”是否构成受贿?

  近日,广州市中院对原番禺区石碁镇政府信息办副主任温某收受他人“干股”一案作出终审裁定,认定温某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据悉,这是2007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番禺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首例干股型受贿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现年51岁的温某原系番禺区石碁镇政府信息办副主任。2004年,为方便承接信息化建设工程,广州市某计算机有限公司沈某在温某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让其挂名成为该公司股东并占有该公司10%的股份。2009年至2010年间,温某利用其负责石碁镇信息化建设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承接石碁镇一些网络及视频监控项目中给予帮助。

  其中,在平安校园的工程中,因无需招标,温某便指定沈某的公司负责施工。在政务中心信息工程中,温某事先透露了工程参数给沈某公司,并否决了其竞争对手公司,从而帮助沈某公司成功中标。

  据了解,沈某公司成立之初注册资本为300万元,10%的股份相当于30万元。2010年12月间,因沈某公司打算将注册资本增资为1000万元,遂以股份转让的名义,将温某持有的10%“干股”兑换为现金30万元送给温。

  近年来受贿手段更具隐蔽性、狡诈性,权力干股已成为一种新型受贿方式,《意见》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根据刑法规定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法院就此认为,温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而根据相关量刑规定,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等,遂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邹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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