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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孙晓梅)本来没有业务往来,却通过买发票的方式,虚开了388份增值税发票,发票金额高达3988万多元,偷逃税款达614万多元。邓某和他的公司因此双双成被告,南宁市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他们提起公诉。3月21日,该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邓某是南宁市鑫尔望矿业公司的老板,该公司主营锰矿产品的购销业务。2009年2月至2010年7月,鑫尔望公司在广西区内的锰矿产地,多次向个体矿老板收购锰矿。由于这些个体矿老板自身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邓某为减轻公司税负,要求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9年2月至11月,邓某在明知该公司与广东的9家公司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仍接受个体矿老板雷某、张某、洪某等人提供的,以这些公司为开票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3份。2009年12月至2010年7月,邓某在本公司与钦州市两家公司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票面金额7%-10%不等的费用,从一名蒋姓女子处取得以这两家公司名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5份。这38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为3988万多元,税额为678万多元,价税合计4666万多元。鑫尔望公司在取得这些增值税发票后,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实际抵扣税款678万多元,至今尚有税款614万多元未追回。
在当天的庭审现场,邓某及鑫尔望公司均不承认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邓某说,公安机关的笔录存在诱供的情况。当时他从早上到晚上都没得喝过水、吃过饭,他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对笔录签名认可的。邓某还说,他们公司与那些开具发票的公司都有实际业务来往。可当检察官讯问邓某与哪些公司的哪些业务员及老板有来往时,他却答不出来。
鑫尔望公司则辩称,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必须具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是自己为他人虚开之一的情形才构成犯罪的。同时要看行为人是否有真实的业务,是否骗取国家税款,是否造成国家的损失或资产流失。而鑫尔望公司所经营的是真实的收购业务,只是按照实际交易量取得的发票,因此不存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另外,鑫尔望公司是以善意的方式取得388份发票,不是明知故犯,也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他们不存在故意骗税、偷税的情况。
该案当天并未宣判,相关结果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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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后出现的新罪名。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 “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