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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长欣 通讯员李世寅 冯婉)因工作原因与工友发生矛盾,男子竟趁其不备将汽油泼洒在工友身上,当他企图点火时被保安员制服而未遂。近日,被告人刘某眉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2011年8月20日下午,39岁的刘某眉在中山市黄圃镇某电器厂上班时,因工作问题与身为被害人的组长苏某发生争吵并拉扯打架,最终刘某眉离职。刘某眉供称,他认为自己的离职与组长关系很大,遂产生了用汽油烧死苏某以报复的念头。刘某眉去厂外的士多店买了一些散装汽油,并装在一个1.25升的绿色雪碧汽水瓶里。
同年8月25日上午7时许,刘某眉来到该电器厂附近守候苏某。趁苏某在车间门口打卡不备时,刘某眉将准备好的汽油泼洒在苏某脸部及身上,当他拿出打火机准备引燃时,当场被该厂保安员制服并被移交公安机关。后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缴获装有作案用汽油的塑料瓶1个及打火机。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眉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眉故意杀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装汽油的塑料瓶、打火机各1个,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