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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与“玩忽职守”有本质区别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4日 09: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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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涡阳县的一名女高中生,在回家途中被歹徒殴打并丢弃。在接到110指令后,当地警方虽然在河沟下发现此女,却在发现其受伤后,不是及时救治,而是转交给当地民政部门处理。当地民政部门负责人等更开车将这名女生转移到太和县,将她丢弃在路边沟中。直到太和警方发现她,才终于得到抢救,但至今处在生死边缘(新华网)。

  据当地官员介绍,地方政府会承担女生的医疗费。这当然不是恩赐,只能说是赔偿,且只能算是赔偿的一部分。

  新闻中说,这名女生的被这样对待,是因为被当作了流浪女。而问题是,就算她是流浪女,公共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就可以这样对待吗?并令人怀疑,这样的随意转运、丢弃流浪者,是否在当地为惯例?

  目前,相关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玩忽职守”不是最后的判决,但特别是对于当地民政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明显是错误的。他们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犯罪主观方面只是过错。或者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尽管疏于特定行为,但毕竟没有主动去损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故意伤害罪不同。故意伤害罪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罪可以表现为积极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明知女孩已经受伤严重,有生命危险,却将其转运至外地遗弃,至少涉嫌构成消极的不作为。且这一行为是否涉嫌构成以积极行为阻止女孩获救,实际也值得商榷。我个人认为构成以积极行为阻止女孩获救。就是说,当地警方、警员的相关行为或者只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而地方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却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与“玩忽职守”有本质区别,前者有主观恶意,并以非法方式直接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或导致了损害扩大,社会危害大得多,处罚也严重得多。如果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却最后以“玩忽职守”处理,就是包庇。

  并非要针对谁,而是人生于世,总有行为底线。特别是公共部门及其人员,必须恪守法纪。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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