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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获悉,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前不久对济南市蔬菜副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处处长兼工会会计王泽峰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三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7月至2009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泽峰在担任济南市蔬菜副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主管会计、兼任该公司工会会计及出纳期间,利用负责公司银行存款存取业务及工会全部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21次挪用本单位公款合计5495万元,用于转存银行定期存款及购买理财产品,将所得利息331679.78元转至该公司工会银行账户内提出现金后非法占为己有,并数次挪用单位公款借给他人。2006年12月,被告人王泽峰在担任济南市蔬菜副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主管会计、兼任该公司工会会计及出纳期间,利用负责公司银行存款存取业务及工会全部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手段,非法侵吞本单位银行存款利息收入9000元。
2011年3月,检察机关接群众举报,某单位有关人员在承建济南市蔬菜副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大楼某项工程过程中有经济犯罪问题,检察人员遂对济南市蔬菜副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账目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王泽峰在任职期间,有单位公款的利息收入10余万元未记入财务账目,去向不明,怀疑有经济问题,从而牵出系列犯罪事实。
日前,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泽峰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泽峰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据此,法院一审以王泽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三个月。王泽峰挪用公款非法所得人民币331679.78元予以追缴;贪污赃款人民币9000元发还被害单位济南市蔬菜副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