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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咨询专业人士得知,并非婚姻期间借下的所有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即夫妻一方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为了防止夫妻一方的恶意举债、非法债务或者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一般涉及婚姻家庭的大额诉讼,法官都会要求举债一方和债权人充分举证,以证明债务确实存在,而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了需要出示借条外,还应尽量陈述出借款款项的来源、交付过程等等。证明债务确实存在后,还需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事、子女、医疗、共同投资等)。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引起的债务由夫妻中的债务人独自承担: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方都由其个人使用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赌博、赠与、请客因此引起的债务。
朱道海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