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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始兴籍男子钟思斌于2003年伙同他人无故将一位做收购苗竹生意的老板殴打致死后潜逃多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本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其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进行公开审理。
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在法庭提起公诉称,被告人钟思斌于2003年9月29日下午,伙同梁某青、蓝某东、黄某辉等人,在始兴县都亨乡“企鹅劈”路段,无故将正在装苗竹的搬运工刘某打伤,并残忍地将站在一旁收购苗竹的老板李某亮头部打伤,李某亮当即昏迷,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作案后,梁某青等3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而钟思斌则一直畏罪潜逃,直至2011年12月被始兴警方在深圳市将其抓获归案,12月8日被依法逮捕。
公诉机关经审查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钟思斌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思斌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现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本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了公开审理,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