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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价发〔2012〕11号
关于公布绥化市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依据《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要求,自2012年2月1日起,在全省取消13项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涉及到绥化市取消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0项公布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门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
2、机动车驾驶员教练标志牌
(二)国土部门
3、土地证书年度确认登记费
(三)公安部门
4、城镇治安看护费
5、消防安全培训费
(四)民政部门
6、标准门牌工本费
(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7、电工和电力承装施工单位培训费
(六)工商部门
8、《贷款抵押登记证》工本费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9、特种设备运行牌照(使用注册登记证费和发行费)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0、房产档案出证费(房产产权、产籍证明和咨询服务费)
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取消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知
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2年3月19日印发
共印20份。